以上新闻由岭南自动化整理 沃尔玛将产品过期日翻为生产日期
3月在春节的尾巴上悄然而来,岭南工控不知道大家了不了解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岭南工控就要为大家揭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案例,告知大家在消费者维权时的种种弊端和优势。
岭南工控获悉阎先生说法,2013年8月,他在沃尔玛建国路店购买了16包单价为19.8元、产地为韩国的海苔,共计316.8元。根据海苔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保质期1年。食用后,他发现口味不对,感觉有股哈喇味儿,于是请懂韩语的朋友查看外包装。朋友称,根据包装上印着的韩文,2012年12月5日是海苔的到期日期,根本不是生产日期,而他购买之日海苔早已过期。据超市代理人说,超市在与韩国公司签订合同后,韩国公司再提供包装标识等相关文件,经过中国检验检疫局的审核要求,合格后就让韩国方面生产,然后运到中国港口,再由检验检疫局检验产品商标,包括中文标识以及产品质量。“我们的产品是通过检验的。”在法庭调解时,因超市方表示要回去征求负责人的意见,当庭没有调解结果。
将于今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明确了“知假买假”索赔。《规定》称,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2014年的3月15日起,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这一点各位消费者可要牢记,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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